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会(英文译名:Association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Qingdao Economic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 缩写AHRS)
第二条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我区企业、有关部门、金融、新闻等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参加的全区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从事与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难、为大众服务、促社会稳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进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沟通与合作,发挥协会的整体优势,充分利用协会的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服务资源、网络资源,加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接收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各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引导会员协调推进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劳动争议法律咨询代理及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搭建一个企业、政府、金融、中介机构、高校、新闻媒体等协同沟通、交流与提升的平台;
1、适时举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不同专题、不同层次的研讨会,并使之成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研讨交流形式,适时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策提供服务,探讨问题、交流经验、互换信息。
2、编辑出版、发行协会会刊;编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术经验资料,提供定期书面交流平台,传播先进经验。
3、建立协会网站,提供网上服务及交流平台。
(三)培训用人单位劳资干部,举办培训班或者组织人员到国内外先进地市学习参观等形式,以此来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推进用人单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四)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依托协会成立社会中介组织、经济实体等,开展人事代理、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猎头服务、劳务派遣、劳动仲裁代理服务、跨国劳务输出服务,根据需要对口培养专业技工等业务,为广大用人单位服务。
(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内外有关组织发展联系、交往、合作,以期进一步推进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六)积极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开展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评审、奖励与推荐工作。
(七)队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优秀协会工作者进行评选和表彰。
(八)承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交办的有关事宜;应会员单位要求,帮主策划活动,或协调关系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指导和代理事宜。
(九)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积极发展团体和个人会员。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和举办可行的集体福利事业。
(十)业务范围
1、教育培训办班办会;2、法律法规政策宣传;3、编辑出版会刊资料;4、运营网站;5、学术交流考察;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条件
凡是我区的企业、管委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金融、新闻等有关单位以及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向本协会提出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要求退会,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退会,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一般会员(非理事或非理事单位)入、退会可经常务理事会委托、由秘书处决定并办理。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理事会成员有权咨询和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有权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有权向协会反映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有权以优惠价格享受享受协会下设中介组织提供的专业化综合服务;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及规定;
(二)积极参加、支持协会组织的活动,积极完成协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随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调查报告、工作建议、研究成果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协助做好所在单位的个人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通过所属的团体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
(三)可通过所属的团体对理事会成员提出咨询和罢免的建议;
(四)有权通过所属的团体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有权通过所属的团体向协会反映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有权通过所属的团体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有权以优惠价格享受协会下设中介组织提供的专业化综合服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及规定;
(二)积极参加、支持协会组织的活动,积极完成协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随时通过所属的团体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调查报告、工作建议、研究成果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违背本协会宗旨或在一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修改协会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采取协商推荐的办法产生,没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确定协会工作计划;
(五)领导所属的机构开展活动;
(六)审定和推荐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秀学术论文、先进经验、先进事迹材料等;
(七)推荐和表彰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会员单位和个人;
(八)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根据协会发展需要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与,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贯彻执行协会活动计划;
(三)提出各种需要理事会讨论的议案;
(四)召集理事会会议;
(五)提出增补调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会个别成员名单;
(六)讨论、批准会员入会、退会事宜;
(七)领导和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一名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确定需要由会长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协会可聘请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政府领导干部任协会名誉主席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举办各项事业的收入;
(三)有关团体、单位的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开支及管理办法
本协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严格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秘书处配备财务人员专管。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初审,报会长审批,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协会内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因故终止活动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在其负责处理完债权债务等善后工作后,经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生效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协会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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